Sunday, January 07, 2007

三美在作梦还是患上失忆症?

工程部长拿督斯里叁美威鲁肯定在作梦或患上失忆症,否则他不会在上个月向记者宣称曾向我展示南北大道特许权合约,还让我研究9个小时,因为该份合约于1988年3月18日签署时,我人还在甘文丁扣留营内。

我曾在1987年强烈反对这项高度不当、不符规则,甚至可说是非法的的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予马友乃德(UEM),并成功申请到临时禁令,阻止签署有关特许权合约,这是我第2度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主要因素,而我的代表律师卡巴星也因此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

我于1987年7月在国会强烈反对让马友乃德获得这份意向书,把南北大道给私营化,并指这是“臭名远播及土著金融丑闻更加严重的丑闻”。
我质问三美威鲁,为何马友乃德在6个符合先决条件的竞标者中脱颖而出获得意向书,虽然还有其他竞标者的条件比马友乃德更优越。

经过在国会的激烈口头交锋后,三美威鲁献议在其部门展示各有关投标文件,而一支行动党国会议员代表团接受这项献议。我们看到堆集如山的各项投标文件,加上厚厚的各种交通流量、收费率、调高与收费及融资建议计划,但我们不允许拿走任何文件。

我们在该部门逗留了约1小时,因此不可能吸收到所有的资料详情,但这足以加强我们反对极不当、不符规则,甚至非法授予马友乃德意向书的决心。

因此,我于1987年8月18日入稟槟城高等法庭申请一项临时禁令,阻止政府及马友乃德签署南北大道合约。
大家会对以下的各项演变感兴趣:
1987年8月18日-法官艾卡佐瑟驳回临时禁令的申请。
1987年8月25日-上诉至最高法院时,丹斯里李汉和(波罗州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旺苏莱曼及丹斯里旺韩查喻令在“可自由运用”的情况下发出临时禁令,并同时喻令提早审讯这起官司。
1987年10月5日-法官VC佐治驳回政府及马友乃德要撤消该项临时禁令的上诉。
1987年10月27日-卡巴星及我,以及其他100多人,在茅草行动大逮捕下被扣留。
1988年3月16日-最高法院以3票对2票接受政府及马友乃德的上诉及撤消临时禁令。赞同者的是敦沙烈阿巴士(最高法院院长)、丹斯里阿都哈密(马来亚首席大法官)及哈欣育沙尼法官,不同意者是丹斯里阿都卡迪法官及拿督佘锦成法官。
1988年3月18日-政府与马友乃德签署南北大道合约。

颇值得强调的是,在共10名参与裁定的法官当中,针对我是否具有法律地位(locus standi)向法庭申请临时禁令阻止政府与马友乃德之间签署南北大道合约问题当中,有6名法官裁决我有,4名法官裁决我没有。在6名法官裁定我有及4名法官裁定我没有法律地位之下,我依然败诉。我的败诉也是人民及国家的败诉,它不仅与马友乃德的南北大道有关而已,它也是一起测试人民能否针对政府决策与行动提出诉讼,要政府向人民负责任之重要官司。

我国首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当时在其每周专栏《As I See It》中评估该课题之重要性,他写道:“我认为让一个政党利用权势,牺牲其他商业机构利益下积聚财富是不当与不符规则的。”(1987年8月24日《星报》),而当时的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则回应说:“我们同意,但要谁去支付巫统大厦的3.6亿令吉建费?” (1987年8月29日《星报》)
结果,《星报》厄运难逃,它与另外2家报章在茅草行动下同时被查封。当《星报》获准恢版时,它已经变成一家完全不同的报章,首先就是除去东姑的每周专栏。

令卡巴星及我在茅草行动下被扣留的南北大道特许权合约,尽管已经签署了将近20年,它的内容至今未公布。

如果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的政府仍忠于负责任、透明化、廉正与良好施政原则,他应下令公布所有私营化的合约内容,如南北大道及在今年开始调高过路费的5条大道,即牙直利走廊、莎亚南、白蒲、加叻及蕉赖加影大道的合约。

要抗议新一轮过路费不公平涨价的国人,应支持由各政党、非政府组织及职工会组成的反对过路费涨价联盟于1月7日(星期日)下午4时在梳邦再也Sunway Pyramid前的抗议活动。

~转载至林吉祥部落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三美根本就没有醒过!!这样的部长真丢脸。。。。ganasai

魅夫 said...

Anonymous:他还讲如果他可以活到一百岁,他会当部长到一百岁哩!国家有难,如何是好?